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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模拟器免费玩:荆门市公布2026年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pg模拟器免费玩    发布时间:2026-06-27 20: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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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关于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的要求,经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案例评审小组审定,2026年第二批公布的5个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由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京山分局和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涉及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私设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等违法类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参考发布的指导性典型案例,强化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各排污单位要认真查找并及时消除环境隐患,慢慢地增加环境管理,着力提升防污治污能力,增强知法守法意识,共同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26年1月21日,沙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调查西荆河积玉口荷花村国控断面废水自动监控系统水质异常事件时,通过走访沿岸群众,发现西荆河李市镇芦花村段疑似有罐车倾倒废水情况。当天,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函告沙洋县公安局协助调取相关视频。1月24日,沙洋县公安局反馈一辆鄂HDXXXX银色改装罐车有重大嫌疑,通过信息核实,锁定该车辆为荆门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用。1月26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鄂HDXXXX银色改装罐车停放在该公司厂区内,罐车车厢装有一座容积10立方米的铁罐。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司机及法定代表人承认,因官垱镇污水处理厂拒绝接收其超标废水,于2026年1月21日将约10吨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倾倒至西荆河。

  2026年2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9.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4月17日,沙洋县公安局对黄某和卡某实施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一)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同步追责,实现“一案双查”。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在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同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向企业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明确告知其除面临行政处罚外,还需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这种“双轨并行”的追责模式,打破了“一罚了之”的传统执法惯性,让违法企业既要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付出罚款代价,也要为生态环境损害“买单”,充足表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文明法治原则。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拘留双重处罚,形成强力震慑。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作出罚款处罚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实现了行政处罚与行政拘留的“一案双罚”,让违法企业和责任人既付出了经济代价,也承担了人身自由罚。同时,生态环境部门持续跟进,督促企业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全面整改,从管理制度、台账记录等方面堵塞漏洞,确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得到彻底纠正,杜绝再次发生。这种全链条、多手段的追责方式,有力打击了恶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同类企业形成了强有力震慑。

  (三)对同行业企业起到有力警示作用。涉水行业生产废水污染物浓度高、处理难度大,废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关键。本案暴露出部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缺失、守法意识淡薄等问题。案件查办及“一案双查”的全面追责,警示同行业企业一定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运行废污水处理设施,建立健全废水转运台账,杜绝以任何形式逃避监管。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执法人员在“清废行动”巡查时发现湖北省荆州市居民周某于2025年4月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投资40万元在钟祥市胡集镇福泉村一组(钟祥市胡集镇壮王化工厂)厂区院内,建设一条利用脱硫石膏提炼粗硫磺的生产线平方米,三面环山,北侧为化工厂。厂区内建有生产车间、仓库及员工休息室。生产车间内设有1蒸吨导热油锅炉、2台反应釜等设备;仓库内堆放有脱硫石膏约67至70吨、半成品粗硫磺12吨、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12吨,厂区露天堆放18个导热油空桶,西北角和东南角倾倒有废包装袋、废渣等污染物。现场检查时,导热油锅炉正在使用,反应釜出料口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涉嫌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

  2025年7月18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商请钟祥市检察院、钟祥市公安局提前介入调查。联合调查发现,该窝点由周某投资,刘某发为现场负责人,田某伟负责外围协调,周某女儿周某恬负责财务,雇佣当地工人10名,实行三班两倒制。脱硫石膏主要来自于江苏淮安、陕西榆林、河南平顶山、湖北襄阳等地,部分以每吨100元补贴方式运至该窝点。自6月21日至案发,共消耗脱硫石膏674袋(约67.4吨)。经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检测,涉案脱硫石膏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HW33,废物代码900-000-33。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周某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活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2025年11月6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1月13日,钟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科技赋能,构建非现场执法新范式。本案突破传统“人海战术”执法瓶颈,运用无人机航拍等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高空侦察、远程监控与证据固定,有效克服了违法活动隐蔽性强、反侦查意识高等取证难题,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的“精准锁定”和“降维打击”。

  (二)行刑衔接,打造协同共治完整链条。在调查启动阶段,检察和公安机关即“零时差”同步介入,多方在线索研判、现场踏勘等环节“并肩作战”,在案件移送前共同审核完善案卷,有效打通了案件移送的“最后一公里”,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有效闭环。

  (三)铁腕惩处,彰显惩治危废犯罪决心。本案为作坊式窝点作案,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总量大,揭示了“蚂蚁搬家”式违法活动潜藏的巨大环境风险。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鲜明信号,对潜在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有力震慑。

  2025年12月8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京山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破碎机、筛分机及传输带位于配料车间内,配料车间虽已采取封闭措施,但破碎机、筛分机等设备的物料传送带未密闭,破碎机、筛分机未配套集气罩,地面积尘较多,未有效控制粉尘排放,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2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强化精细化管理,严控粉尘排放。建材行业破碎、筛分、传输等环节易产生无组织粉尘,企业不能仅满足于车间封闭,还应对传送带、产尘点等采取密闭、集气罩、除尘等针对性措施,避免传统除尘方案效率低、滤袋易损等问题。

  (二)规范执法程序,确保证据完整。执法人员依法固定了企业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严格履行责令改正、告知听证等程序,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打下坚实基础。

  (三)坚持“零容忍”态度,以小切口推动大治理。本案罚款金额虽为法定下限,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无组织排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零容忍”的执法导向。在京山市大气环境质量排名持续下滑的严峻形势下,本案的及时查处正是落实“以最严格的执法推动管控措施落地见效”要求的具体体现。执法人员不因车间已封闭而放松标准,深入核查传送带密闭、集气罩配套等细节,坚持“小问题不放过”,彰显了精细化管控的坚定决心。通过依法处罚,既督促企业立行立改,也警示同类企业切实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以严格执法倒逼精细化管理要求落地见效,助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2026年1月16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东宝工业园内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帮扶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企业废气治理存在隐患后,第一时间启动测管联动程序,对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开展现场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该企业锅炉废气两项污染物均超标排放:一是颗粒物排放浓度42.51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30mg/m³的排放限值,超标0.41倍;二是氮氧化物排放浓度400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200mg/m³的排放限值,超标1倍。

  2026年4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关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应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6.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生态环境部门刚柔并济、包容审慎执法的生动实践。生态环境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搞“一刀切”惩戒,对主动落实整改、足额投入环保技改资金、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既守住环保执法底线,又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经营负担,带领企业主动开展绿色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高水平发展双向共赢。

  监测数据是环境执法取证的核心支撑。本次案件依托执法+监测联动模式,以客观精准的监测数据固定违法证据,让执法监管有据可依、程序规范。后续执法工作将持续完善测管联动机制,通过日常巡检、突击抽检、定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精准排查涉气排污隐患,倒逼企业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本案反映出辖区部分企业老旧锅炉运行稳定性不足、废气易超标等共性问题。我局以该案为抓手,举一反三,对辖区内8家生物质锅炉使用企业组织全覆盖专项排查监测。分类推进清洁能源替换、治污设施升级改造,对3家废气排放不稳定的企业,督促其限期实施技术改造或异地搬迁,从源头防范同类排污问题反复出现,持续提升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2025年12月,荆门市竹皮河荣星断面水站发出水质异常预警后,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市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对沿河上游企业组织排查和检测,通过分段布点、污染物溯源分析,发现化工循环产业园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雨水排口水质异常,经检测,该排口总磷浓度高达15.3mg/L,超出标准限值29.6倍,对竹皮河流域水环境构成较大威胁。

  为查清该公司雨水排口超标原因,执法人员会同监测人员对该公司雨水管网和生产设施逐一排查,核查该公司雨水管网走向、查找环评文件相关规定、核实生产车间排水去向和厂区管网分段采样分析等措施,发现该公司事故应急池私设地下管道,将事故应急池直接连接雨水总排口;该公司事故应急池闸阀发生渗漏,未及时修复,擅自长期架设软管,将渗漏的高浓度污水直接抽至雨水管网。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2026年4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8万元。

  2026年5月1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5月20日,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对罗某作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一)彰显生态执法从严亮剑的坚定决心。生态环境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针对企业私设暗管、恶意偷排、刻意掩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坚持零容忍、严打击。通过全链条取证、高精度查办、多手段惩戒,全面压实企业环境主体责任,严厉震慑各类规避监管、恶意排污的侥幸心理,充足表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守护水环境安全的硬核担当。

  (二)凸显联动监管精准防控的实战成效。本案依托常态化流域监测 + 靶向执法核查联动机制,精准捕捉水质异常线索、快速溯源锁定违法主体,有效破解了暗管偷排隐蔽性强、发现难度大的监管痛点。通过执法监测深层次地融合、同向发力,实现从 “被动处置” 向 “主动发现、精准打击” 转变,为查处隐蔽性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了有效实践路径。

  (三)强化企业守法经营的底线思维。环保手续齐全不等于行为合规,守法底线不容突破。广大生产企业务必认清,环保审批、许可只是经营准入门槛,依法排污、规范治污才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基础设施故障也绝不能成为违法排污的借口。本案中企业明知故犯、刻意规避监管的行为,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法治意识淡薄、环境主体责任悬空。警示各类生产企业,必须要时刻绷紧生态环保弦,常态化开展设施自查、隐患自纠,严格依法治污排污,坚决摒弃投机侥幸心理,坚守绿色发展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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